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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261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81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史某,男,生于1978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明宣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明宣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