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桥民初字第000261号原告周某,女,生于1981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史某,男,生于1978年6月12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杨明宣独任审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明宣代理审判员 裴延生人民陪审员 奚丙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银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