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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熊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熊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振兴路北段东侧。机构代码:87623734-4。负责人王大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新红,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熊跃,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胜利街政府街三组62-80号。身份证号:41282819740203003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现查明:被执行人熊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有存款52579.59元可供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熊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存款(账号:605119108204108127:30853.97元;605119101206342826:21725.62元)52579.59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震审判员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