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宋保安与董兰头、董相林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宋保安,男,1980年12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邯城县白马镇人,农民,现住晋城市城区。被执行董兰头,男,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董相林,男,1967年5月4日生,汉族,泽州县南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宋保安与董兰头、董相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33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兰头、董相林于2014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宋保安挖掘机租用款13000元,于2014年10月1日前支付原告挖掘机租用款20000元;二、原告宋保安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被告董兰头、董相林的晋E814**哈飞路宝轿车一辆归还给被告董兰头、董相林。三、其他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宋保安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董兰头、董相林主动履行了部分,2014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宋保安就2014年10月1日董兰头、董相林未支付的15000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日给被执行人董兰头、董相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董兰头、董相林主动支付了宋保安150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执字第509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宋保安自愿负担,且已交纳。执行员 张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