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锐驰鼎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神仙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锐驰鼎欣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神仙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234号原告南京锐驰鼎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定淮门4号。法定代表人黄振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睿,江苏国泰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神仙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龙江中路6-1号楼2901室。法定代表人毛东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锐驰鼎欣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神仙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锐驰鼎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南京锐驰鼎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