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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成都昶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昶明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1489号 原告成都昶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龙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 法定代表人DavidC.Wang,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昶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昶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雪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