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骆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骆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