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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骆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骆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骆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