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诉前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杨雪琪与漆艳锋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雪琪,漆艳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44-2号申请人杨雪琪,女,201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漆艳锋,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44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漆艳锋驾驶的“皖N×××××”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现因被申请人提供3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漆艳锋驾驶的“皖N×××××”号“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