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牟伦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伦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执字第130号罪犯牟伦彪,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捕前住湖北省利川市,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牟伦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执行。执行过程中2013年10月18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呼刑执字第41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2月11日止)。截止2015年2月12日,剩余刑期七年十一个月二十九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张明政、包立红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牟伦彪在2013-2014年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牟伦彪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服从管理教育,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经考试、考核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监狱狱政记功奖励四次、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教育成绩单、罪犯百分考核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2014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意见书、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家庭贫困证明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牟伦彪在2013-2014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悔改表现较好,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伦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江审判员 张明政审判员 包立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