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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英生、李素梅、李英梅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英生,李素梅,李英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被告:李英生。被告:李素梅。被告:李英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英生、李素梅、李英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5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共计431.5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