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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水执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郭万吉与马云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万吉,马云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水执字第279-2号申请执行人郭万吉,农民。被执行人马云开。申请执行人郭万吉与被执行人马云开刑事附带民事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融水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万吉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51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云开住所地和财产所有地均在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委托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来宾��象州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融水执字第279号执行案件委托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社审 判 员  龙 江代理审判员  廖彦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兰树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