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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廉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廉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廉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恒,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廉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廉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廉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刘锦华陪审员  朱长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