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丽与被郭春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郭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郭春君,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郭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四商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李相伟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