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刘迎春与乔存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迎春,乔存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刘迎春。委托代理人门建武、张成,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存行,原告刘迎春诉被告乔存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迎春的委托代理人张成、被告乔存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迎春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现金,约定几个月就偿还,但现在已经近一年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乔存行辩称:已���原告的父亲花了十几万元医疗费,要求从原告欠被告的医疗费中抵扣。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乔存行向原告刘迎春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迎春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今借人:乔存行2014.元.29日。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乔存行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乔存行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所称已给原告的父亲花了十几万元医疗费,要求从原告欠被告的医疗费中抵扣的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存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迎春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1���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