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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冬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鸣。被告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厉国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原、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7373元,由原告杭州豪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