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吴吉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吴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吴吉祥,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生,四川省广安市,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清礼、徐美芬,云南煜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杜金玲,女,汉族,1966月12月6日生,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吉祥诉被告杜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吉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杜金玲所有的位于昆明市西山区××路××森林××号房屋(房产证号20××01)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116190019001552×××××、金额为618989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吉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金玲所有的位于昆明市某号房屋(房产证号:20××01)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纯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