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魏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65号原告:魏某,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南县朱寨镇。被告:徐某某,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卜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