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萍兰与杨浮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兰,杨浮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兰,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杨浮龙,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王萍兰与被执行人杨浮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应支付借款人民币14万元的义务,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浮龙于2015年2月12日支付人民币3万元,申请执行人王萍兰放弃申请执行违约金,双方就借款余款11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即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3万元,于2015年5月、6月、7月、8月,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万元。如被执行人杨浮龙未按时偿还借款,申请执行人王萍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萍兰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