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诸葛飞、朱家俊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飞,诸葛飞,朱家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一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飞,农民,家住兰溪市,现租住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号隆泰公寓****室。2011年12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诸葛飞,无业,家住兰溪市,现租住于兰溪市兰江街道兰花村正德路**号。2014年3月28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原审被告人朱家俊,农民,家住弋阳县,现租住于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号*单元***室。2014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诸葛飞、朱家俊、唐飞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金兰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诸葛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朱家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唐飞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飞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飞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飞撤回上诉。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4)金兰刑初字第6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志敏审 判 员 应 俊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