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磐民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美玲与张凤珍、孙禹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玲,张凤珍,孙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磐民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玲,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凤珍,女,汉族,保险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孙禹宏,男,汉族,磐石市水文西站站长。申请执行人张美玲与被执行人张凤珍、孙禹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磐民一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二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