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郑州B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3号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会东、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B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恒干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