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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B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郑州B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43号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会东、周鑫阳,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B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A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被告郑州B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恒干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