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向忠与倪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忠,倪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陈向忠,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倪清,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忠与被告倪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