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向忠与倪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向忠,倪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陈向忠,男,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倪清,女,1978年4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向忠与被告倪清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向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