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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卢某与周某甲、周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周某甲,周某乙,邱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32号原告:卢某,男,1995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江志远,男,1972年11月26日生。被告:周某甲,女,1993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乙,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邱某,女,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魏丽,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朱路遥,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周某甲、周某乙、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