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坤国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坤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823号罪犯江坤国,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沙法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坤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4月16日,本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1630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月29日提出(2014)渝九狱减字第3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江坤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坤国在服刑期间获4次记功的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江坤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坤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平审判员 余梅代理审判��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