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明泽盗窃罪,陈明泽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24号罪犯陈明泽,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高刑初字第1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明泽及同案被告人张占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作出(2008)保刑终字第2187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陈明泽的判决。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泽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2500元(已交纳),2006年11月16日被释放。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