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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艳红申请吕蓉指定监护人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红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特字第2号起诉人李艳红,女,1965年7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号*幢*单元*号。起诉人李艳红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人李艳红起诉称:被监护人李菡翎是我侄女,李菡翎系我弟弟李志强与吕宜珏(又名吕蓉)同居期间所生的女儿,1994年经法院判决解除同居关系,同时确定被监护人李菡翎由其父亲李志强抚养。2010年李志强去世,后李菡翎被诊断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2014年11月25日,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指定由我担任李菡翎的监护人。由于自己尚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且孩子幼小,正上小学二年级,自己身体不好,且工作较繁忙。而其亲生母亲吕宜珏(又名吕蓉)具有监护能力和监护义务,故请求石林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的指定,并指定由其亲生母亲吕宜珏(又名吕蓉)作为其监护人。本院认为,起诉人李艳红仅系被监护人李菡翎的姑妈,李菡翎自其父亲李志强与母亲吕宜珏(又名吕蓉)解除同居关系后,一直随其爷爷、奶奶和姑妈生活,与其爷爷、奶奶及姑妈感情较深,关系较好。相反与其亲生母亲吕宜珏(又名吕蓉)关系较为疏远,且被监护人李菡翎的病情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经庭审后法庭征询被监护人李菡翎及其奶奶刘必兰的意见,李菡翎表示愿随奶奶刘必兰生活,由其监护。刘必兰也表示自己愿意尽力照顾孙女,对李菡翎进行监护。但提出应由其亲生母亲吕宜珏(又名吕蓉)对李菡翎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综上,本院认为,被监护人李菡翎由其奶奶刘必兰监护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指定李艳红为李菡翎的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刘必兰(李菡翎的奶奶)为李菡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吉昆人民陪审员  周震波人民陪审员  杨森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鹏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