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俊峰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刘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037-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俊峰,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2013)鄂宜昌中知民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俊峰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俊峰的银行存款共计10908.7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宋秀荣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