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王宏发与张建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发。委托代理人赵治国,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张建科。王宏发诉张建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王宏发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150元。本院在执行该案中,被执行人张建科自动履行了给付案款义务,申请人已从本院领取全部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眉法执字002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即生效。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