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吉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珍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首溶江锰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吉法执字第108号陈珍秀:申请执行人陈珍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吉首溶江锰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吉首溶江锰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珍秀经济补偿金人民253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首溶江锰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珍秀申请执行的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