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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叶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55号原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六里坪镇。法定代表人范昌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先涛,湖北陈文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解,起诉,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府路9号。法定代表人孙照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立勋,该局法规科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署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陈永焕,该局法规科副科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署法律文书。第三人叶圣喜。委托代理人叶银青,代理权限: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特别授权。原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十堰市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审 判 长  王爱武审 判 员  赵世平人民陪审员  彭秀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金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