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虹,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虹被执行人: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虹,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孝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虹、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上述三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虹、安徽达益服饰有限公司、陈孝云名下银行存款7348107元(其中本金422万元、执行费63821元、诉讼费33891元、律师费20万元,自2012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2年7月8日,利息为1.93万元;自2012年7月9日计算至2014年10月13日,利息为256.06万元;自2014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15日,利息为50495元,后期利息顺延计算),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汪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