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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赵翠凤与包头市奶业公司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凤,包头市奶业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包九原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赵翠凤,女,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奶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丁西霜,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庆恩,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赵翠凤丈夫。被告包头市奶业公司,住所地包头市黄河乳牛场,组织机构代码11440353-7。法定代表人李永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晓波,内蒙古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根虎,该公司员工。原告赵翠凤诉被告包头市奶业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连维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翠凤的委托代理人丁西霜,被告包头市奶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根虎、马晓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翠凤诉称,2011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征地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以“3亩土地置换100平米楼房一套”,由于被告不能按时交房,双方在2013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由于项目工程进度受多方影响,2012年12月31日前不能给居民领到钥匙,对以地置换楼房的居民进行补偿”,并具体约定了2013年之前的补偿金标准和支付办法。《补偿协议》第三条约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以土地置换楼房居民领钥匙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领钥匙时付装修基金,不再缴纳相关配套费用。若不能按时交钥匙,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给予补偿,补偿金以置换楼房土地(征地协议价格)总金额按银行贷款年利率12%计算,补偿时间从2013年1月1日算起。”现在被告准备向原告交付楼房钥匙,但却拒绝按协议给付2014年的“补偿金”,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被告拒绝协商,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迟延交房“补偿金”192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包头市奶业公司辩称,1、被告已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发出《奶业公司瑞丽家园棚户区交房通知》,要求换房居民7月7日开始办理交房手续,但原告一直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不领取钥匙,故被告对7月以后原告拒绝领钥匙造成的延期损失不予补偿;2、改造工程是征收原告的承包地,原告选择以3亩土地置换100平米楼房一套,其余土地以每亩6万元现金一次性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被告延期交房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原告要求的补偿金过高,故被告不予赔偿;3、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若2012年底前未交房,被告给予原告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违约补偿金;若2013年底前未交房,被告给予原告2013年的违约补偿金。棚户区改造是政府惠民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进度受到多方影响,如各项拨款不能及时到位、包头市城市规划调整、村民阻拦施工、工程代建方包头市新合丰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并非被告恶意拖延工程进度。在巨大的资金压力下被告仍全额支付了原告2011年7月20日至2013年底的违约补偿金52260元。4、被告对棚户区改造的居民给予了多方面的优惠和照顾,包括优先选楼层和楼栋位置、承诺近3年土地补偿金若高于每亩6万元,将补齐差价、优先安排子女在区域内落地企业就业等等。瑞丽家园项目经历了重重困难,终于在2014年5月建成,7月7日即向换房居民交付房屋。2014年的交房时间和违约金计算方式尚未明确约定,而且工程延期是客观、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故被告不予违约补偿。经审理查明,包头市奶业公司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名称瑞丽家园,于2011年启动,先期征用奶业公司农工承包地进行建设。2011年6月8日,原告赵翠凤与被告包头市奶业公司双方签订《征地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征收原告承包地5.38亩,原告以三亩土地置换100平米楼房一套,其余土地按每亩6万元现金一次性补偿。三亩土地折合购房款18万元,2011年被告返还原告5000元,土地实际折合购房款175000元。2013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若被告于2012年底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给予原告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违约补偿金,以1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若2013年底前不能交房,补偿金仍按以上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由于瑞丽家园项目在2012年底未能建成,被告按照约定支付原告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违约补偿金31260元。2013年底瑞丽家园项目仍未完工,被告又依照约定支付原告2013年违约补偿金21000元,两项合计52260元。另查明,瑞丽家园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投资656万元、地方政府投资2000万元、奶业公司自筹资金1亿元和居民购房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府配套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及个别村民阻拦施工等原因,导致瑞丽家园项目推迟于2014年5月建成。2014年6月25日,被告组织召开了有多名以地换房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通报了交房时间等相关事项,并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发出《奶业公司瑞丽家园棚户区交房通知》,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换房居民7月7日开始交房,但原告以房屋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和办理相关手续。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征地协议》、《补充协议》、被告提供的《征地协议》、《补充协议》、《包头市奶业公司职工分配棚户区保障房抽签明细表》、《以地置换楼房补偿金测算》、《受案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文件》、《会议记录》、《奶业公司瑞丽家园棚户区交房通知》、《通知瑞丽家园领钥匙说明》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征地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如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在2014年虽然未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但可以比照上一年度的补偿利率进行补偿,以1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2014年7月7日(共计187天),合计金额10759元。原告按11个月计算迟延交房违约金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延期交房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的补偿金过高,而且2014年的交房时间和补偿金计算方式尚未明确约定,加之工程延期是客观、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故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不予赔偿,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头市奶业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翠凤迟延交房补偿金107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奶业公司负担34.49元、原告赵翠凤负担106.14元。(注: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额为281.2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履行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连维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