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工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许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门工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朱文斌,海门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某。原告许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洪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3月自由恋爱,同年11月1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宋小某,现已参加工作。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染有赌博恶习,并与其他女子有染,对原告及孩子漠不关心,平时无分文到家。被告还经常使用家庭暴力。原告因不堪忍受而离家出走,在外寻找工作,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近三年。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自由恋爱,同年11月11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子宋小某,现已参加工作。婚后由于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染有赌博恶习,并与其他女子有染,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长期在外打工,与被告沟通较少,夫妻矛盾一时难以化解。原告遂以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离婚的标准。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出现紧张,并有渐渐加剧的趋势,主要原因可能在于被告对家庭所尽的责任不够,对家庭成员的关心不够。但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表现,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合而长期分居生活。希望原告看在夫妻既往的情份上,能够给予被告回心转意的机会。故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本院碍难支持。被告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宋某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顾洪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