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山西晋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山西晋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75号原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五台县东冶镇西街。负责人陈五西,经理。被告山西晋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开化寺街柴市巷69楼二单元232室。法定代表人潘祖堃,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山西晋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53342.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五台县东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晋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六十五万三千三百四十二元五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