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748号罪犯刘涛。刘涛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6月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月10日释放。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八万六千六百七十二元八角四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履行。刑期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刘涛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刘涛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9月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两次获监狱记奖。刘涛被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八万六千六百七十二元八角四分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刘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汤燕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