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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洪峰与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峰,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峰,男,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庙口乡庙口村石棚东北800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峰与被执行人鹤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将(2014)山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轶审判员 杜晓华审判员 石仲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