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终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终字第0006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承德市双桥区桃里街。2014年4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戴志金、张子恒,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住承德市。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双桥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判认定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刑初字第3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浩东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王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