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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新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德贵与陈国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贵,陈国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李德贵,男。被告陈国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贵与被告陈国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贵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德贵负担。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