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新民初字第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德贵与陈国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贵,陈国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新民初字第0852号原告李德贵,男。被告陈国理,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贵与被告陈国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贵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贵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李德贵负担。审判员 周洪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