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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调确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徐甲、徐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甲,徐乙,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确 认 人 民 调 解 协 议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48号申请人徐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徐乙,****年*月**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杜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徐丙,****年*月**日出生。申请人徐甲与申请人徐乙、徐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徐甲与申请人徐乙、徐丙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一、座落于青岛市**路***号***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由徐甲继承所有。二、徐甲于****年*月**日前支付申请人徐乙房屋补偿金*****元。经查,被继承人李某(于****年*月**日死亡)与徐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七个子女,徐*甲、徐*乙、徐甲、徐*丙(于****年*月**日死亡)、徐*丁、徐乙、徐丙。徐*丙与吴某(于****年**月**日死亡)共生育二个子女吴某甲、吴某乙。徐某去世后,被继承人李某未再婚。申请人徐乙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杜某为申请人徐乙的监护人。申请人徐甲给付申请人徐乙补偿款共计*万元。被继承人李某名下位于青岛市**路***号***户房屋一处。徐*乙、徐*甲、徐*丁、徐*丙、吴某甲、吴某乙均表示放弃上述财产的继承。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甲与申请人徐乙、徐丙因继承纠纷,于****年*月**日经青岛市**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