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陈洪树等与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陈洪树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陈洪树,王昌宝,贺德才,赵长保,杨伟,赵忠太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号*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洪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林,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洪树,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昌宝,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贺德才,无固定职业。一审被告:赵长保,十堰日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一审被告:杨伟,无固定职业。一审被告:赵忠太,系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再审申请人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陈洪树因与被申请人王昌宝、贺德才、一审被告赵长保、杨伟、赵忠太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陈洪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陈洪树在本案审查期间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十堰市日泰置业有限公司、陈洪树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杜 语审判员 代 欢审判员 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艳红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