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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永俊与被告李春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俊,李春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金初字第122号原告:崔永俊,男。被告:李春岭,男。原告崔永俊与被告李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俊撤回对被告李春岭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