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崔永俊与被告李春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永俊,李春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金初字第122号原告:崔永俊,男。被告:李春岭,男。原告崔永俊与被告李春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永俊撤回对被告李春岭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凡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