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77号原告欧阳某某,男,汉族,农��,湖南省祁阳县人。被告伍某某,女,汉族,农民,湖南省祁阳县人。原告欧阳某某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晔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