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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行非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王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行非审字第00003号申请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法定代表人严佑开,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贤春。申请人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梁土资罚字(201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梁土资罚字(2014)80号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法定催告程序,亦未向我院提交催告程序法律文书,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梁土资罚字(201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邓 斌审判员 张学梅审判员 吴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