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田容艳代理审判员 郭 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