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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王某某,女,住永寿县监军镇。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监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田容艳代理审判员  郭 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