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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罗桂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罗桂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大厦A座2005。法定代表人王加卓,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桂全,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寿荣,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桂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初字第07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313元,由罗桂全负担514元(已交纳),由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99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799元,减半收取1899.5元,由北京东方天开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