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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杨雪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杨雪婕,董沛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第二楼BCD区、第三楼D区、第十楼。负责人高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敬平,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婕,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委托代理人施梅,广东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沛仪,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顺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雪婕、原审被告董沛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4)佛顺法容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平安顺德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杨雪婕支付赔偿款110555元;二、平安顺德支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内向杨雪婕支付赔偿款200000元;三、董沛仪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杨雪婕支付赔偿款14055.11元;四、驳回杨雪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31.3元,由杨雪婕负担2531.3元,由董沛仪负担100元,由平安顺德支公司负担2500元。上诉人平安顺德支公司向本院上诉提出:一、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错误。杨雪婕是农村居民,也没有办理暂住证,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只能证明2012年1月到9月在顺德区生活。杨雪婕提供的就读证明与事故时间存在矛盾,离职证明系孤证,无法确认公司的存在。杨雪婕不能证明事发前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故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颅脑损伤的精神障碍评定八级伤残与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评定三级伤残同属于精神类精神障碍,属于重复评残,颅脑损伤的精神障碍评定八级伤残应认定无效。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弘正所)未考虑其评定的颅脑损伤精神障碍八级伤残与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三级伤残同属于精神类精神障碍,属于同一部位评残,却出具两份重复的不同级别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违法。而且伤残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伤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绝不可仅仅根据致伤测定结果评定伤残程度。此外,弘正所只有临床司法鉴定资质,无精神司法鉴定资质,其作出的涉及精神障碍的鉴定意见书属于无效。原审未尽审查义务,重复计算伤残系数错误。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杨雪婕的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杨雪婕承担。被上诉人杨雪婕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认定杨雪婕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颅脑癫痫症是独立于颅脑损伤的其他疾病,杨雪婕因器质性损伤引发后来的继发性癫痫。原审被告董沛仪未作陈述。被上诉人杨雪婕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杨雪婕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一份,拟证明杨雪婕事发前在顺德已经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上诉人平安顺德支公司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原审被告董沛仪未作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可信,与本案有直接联系,故本院予以采信。上诉人平安顺德支公司、原审被告董沛仪均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杨雪婕在佛山市顺德区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于2011年7月至2012年7月购买了社保。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原审对伤残等级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的核定是否得当。关于伤残等级。针对杨雪婕精神障碍部分的伤害,已有××司法鉴定所出具相应司法意见书;弘正所作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于杨雪婕的颅脑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并于2013年6月25日出具相应鉴定结论。因杨雪婕在评定后伤情发生变化,弘正所于2014年2月18日再次进行鉴定,对杨雪婕因伤情变化出现的继发性癫痫评定相应伤残等级。上述鉴定结论都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平安顺德支公司在一审亦未就此提出异议,原审依据鉴定结论确定杨雪婕的伤残等级并据此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现平安顺德支公司上诉提出弘正所两次鉴定都是针对同一部位作出,属于重复评定,但杨雪婕的智能损害和继发性癫痫是不同性质的损伤,故平安顺德支公司该主张没有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杨雪婕一审期间已经提供了用人单位的档案登记资料和出具的证明、银行流水、学校出具的证明,二审又补充提交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上述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事发前在顺德区居住、工作,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平安顺德支公司主张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平安顺德支公司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5.28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