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迁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渤海东西街9号。法定代表人户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兴,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金客隆超市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贾新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飞,系迁西金客隆超市千玺店店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金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90元减半收取42495元,由原告宝升昌(唐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 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