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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武汉市XX苗圃场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XX苗圃场,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苗圃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被执行人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XX苗圃场与被执行人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