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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超宇与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宇,沈莲芳,高俊梅,陈馨怡,陈馨然,陈曦晨,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陈超宇。申请执行人沈莲芳。申请执行人高俊梅。申请执行人陈馨怡。申请执行人陈馨然。申请执行人陈曦晨,被执行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光路3399号。法定代表人韩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津滨劳仲字(2014)第10420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1641.8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