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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杨某某,男,196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7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召玉审 判 员  白淑娟人民陪审员  仝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