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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焦威振与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威振,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2797号申请执行人焦威振,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6号-16。组织机构代码57901737-X。法定代表人胡素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焦威振与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焦威振依据我院(2014)平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保证金二十七万元;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焦威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4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来喜审 判 员  于思涛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笑颜 来自